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校通知[2003]2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校区、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以及聘用的临时工均需到保卫处办理注册手续,纳入学校归口管理。
第六条凡需出具集体户口证明的在校生学习机动车驾驶的,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在保卫处开具户籍证明后,到正规驾驶培训学校学习驾驶。
第七条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八条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年审时,驾驶人员须到保卫部门进行初审后,集中或个人持年审表和驾驶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年审。
第九条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并按规定行驶。
第十条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和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方可驾驶工程车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驶,以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班。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七日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抵债、捐赠给学校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校属机动车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承包。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将校属机动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由转出车辆的单位、个人承担相关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八条校属机动车过户、停驶、复驶、改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在校注册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年检。
第二十条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和保卫处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安装防静电设施。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如因特殊工作需要,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车和试刹车。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二十八条校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有关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第五章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辆凭《东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协作单位以及其它车辆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第三十二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三十三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四条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五条各类摩托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章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和本规定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条在校注册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年审。
1、不参加安全教育或安全学习的;
2、不服从指挥、管理的;
3、乱停乱放,不接受处理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二条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东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作废。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