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关于加强集体户口管理的规定
(校通知[1991]68号)
为加强校内治安和公共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户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户政管理法规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人、户口、住室必须一致;因私事离开常住地时间超过3个月者,应当申请延长或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者,应当返回常住地;居住在单位内部集体宿舍的必须申报集体户口。
二、来校工作的单身教职工办理集体户口,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凭证到保卫处办理集体户口。
三、除成教学生外,其他各类学生均应在招生入学时办理集体户口,中途不予办理。
四、办理集体户口时,必须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报到证或入学通知书,本人一寸免冠正面近照3张。教职工还需持人事处、后勤管理处有关方面证明。
五、根据公安法规有关条款规定:集体宿舍不得作招待所对外经营。确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临时安排来校学习、协作、实习等单身人员需要住宿者,须查验身份证件,逐项填写《住宿登记表》,并严格出入、会客登记制度。凡暂住3个月以上的需办理《暂住证》。
六、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居住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七、因毕业、调动、分房、出国等原因迁移或注销集体户口离校的,需办完离校手续后凭《离校通知单》或《工作单位报到证》,分、购房的凭《住房入舍证》,其他情况凭《离校通知单》办理。
八、后勤管理处集体宿舍管理科是管理集体宿舍的职能部门,应根据户口和治安管理规定,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每年将人员居住情况造册报保卫处,住宿人员变更时,应及时通报保卫处。
九、保卫处是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公安法规做好户口迁移及检查工作。
十、凡外地来校的“四工”人员一般不得居住在集体宿舍。确因需要,应经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暂住证》。
十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不得居住在集体宿舍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保卫处。
(注:1999年10月已作了部分文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