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校通知[1994]54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一、学校外来人员主要是指下列人员,
1、来校务工的“四工”人员;
2、各单位雇用、聘用的校外人员;
3、来校借读、进修、培训、协作等计划外代培人员;
4、来校探亲访友、出差开会、经商旅游等住校人员;
5、来校住招待所、宾馆包房居住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6、校外借读、借调来我校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来校人员。
二、所有来校的外来人员都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四工”人员还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介绍信和务工证明。成建制来校务工、工程施工队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政府的工程施工证明。
三、外来人员来校时间超过一周以上者,必须在3日内凭我校用工、主管单位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办证时,每人需带近期免冠照片一张,押金5元,工本费1元,治安管理费5元,“四工”及其他住校人员还需加带照片一张,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临时出入证》每学年换发一次。离校后5日内办理退证手续,逾期押金不退。在校期间出入证遗失应及时凭所属单位介绍信补办。
四、外县、市来校务工等人员,还需按《江苏省暂住人口条例》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系各用工单位应将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并确立一名领导分管,全面负责本单位外来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和管理。
1、必须对所属外来人员进行法纪、法规和学校有关校纪、校规、治安和防火安全管理等教育,并自觉遵守。
2、外来人员应交纳“治安综合治理基金费”,每人每月2元。外来人员中的“四工”人员必须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合同书。由我校一名职工担保每人交纳300元保证金。离校时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及治安事故者,如数退还。
3、成建制的工程队要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接受保卫部门检查指导;同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并按工程(包工费)提交百分之一(不低于1000元的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违纪违章人员者,如数退还。
4、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每班要设立治保员3名,班以上的要建立治保小组。
5、在学校暂住的外来人员,由所属单位向学校申请,到保卫处登记后,按指定地点住宿。
6、被解聘或开除的外来人员,用工、主管单位应及时报保卫处备案,并负责收回其《临时出入证》。
六、外来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本规定。
2、进出校门遇有管理人员查验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不得拒绝。
3、必须遵守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校的“四工”单位须与校爱卫会办公室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4、《临时出入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要更换聘用单位或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和破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6、严格遵守校水电管理制度,不得私接、私拉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设备,按时交纳水、电费。用炊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明火作业时,事先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7、务工人员不准私自搭建建筑。所需工棚须经校规划委员会审批。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严禁买卖、转租和转让。
8、直系亲属来校暂住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住宿手续,非直系亲属不得留宿,严禁男女混住。
9、凡有现金、有价票证的“四工”单位须配保险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私人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
10、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11、务工人员和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校园管理,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七、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人员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成绩显著的;
2、法制、法规、校纪教育成绩显著的;
3、加强防范,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纪活动成绩突出的;
4、提供线索,协助学校破获案件,处理事件有功的;
5、对外来人员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100元。
(1)外来人员来校一周后,仍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2)未经批准私自留他人或不接受床号、床位住宿的、男女混住的;
(3)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4)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的。
2、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炉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罚款20~100元。
3、私拿、偷盗、损坏公物数额较小,除退回赔偿财物外,按价值1~5倍罚款。
4、有关单位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执行治安整改措施,致使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九、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注:1999年10月己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