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试点驾照自学直考

发布时间:2016-02-19访问次数:546

近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从4月1日起,在宁波、天津、包头、长春、南京、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三部门从自学用车要求、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自学直考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三部门明确了参加自学直考的条件要求。限定训练车辆,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同时,限定了训练路线和时间。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零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三部门明确了相关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并要求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

三部门明确了自学直考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学直考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直考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直考人员予以处罚;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直考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直考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