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发布时间:2011-03-21访问次数:1299

            

317,九龙湖校卫队队员和保安队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驻校绿化队正在违规使用消防栓取水,巡查人员当即上前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东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出:“校园内所有消防设施及器材是消防灭火的专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如再发现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校的管理制度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