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一)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2011-01-03访问次数:6825

 

 第一篇  综合治理

 

 

东南大学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职责

 

东大委[1999]14号文

 

    为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1)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共综合委(1991)2号、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中央综治委(1993)16号、中央综治委、国家教委、公安部教政(1996)12号、教育部教政(1997)3号文和(90)校通知字第145号文件、法规提出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职责、任务和要求落实到实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对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基本职责规定如下: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校党委、校行政领导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委员会在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及地方各级综治委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全国、本地区、本校治安状况提出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供校党委、校长决策。

    二、根据校党委、校长的指示,制定和实施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对学校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指导、协调、检查学校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推动各部门和单位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适时研究和解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保持校内政治、治安的稳定。

    四、总结、推广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典型经验,表彰先进,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校内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研究、探索和深化。

    五、办理校党委、校长交办的有关工作。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保卫处的职责:

    一、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卫处合署办公,既是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又是学校治安工作主管部门,理所应当要当好校党委、校长和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参谋和助手,结合本职工作,充分发挥骨干主力军的作用。

    二、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内治安进行综合治理,针对突出治安问题,组织有重点的专项治理。掌握校内各阶段、各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综治委汇报。

    三、协助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加强人口管理,包括流动人口、外来人员的管理;加强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淫秽物品以及计算机网络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

    四、加强校园治安秩序、消防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调处学校内部治安纠纷和民事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稳定。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六、做好动态信息工作和汇报制度,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校内各部门落实治安保卫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检查、总结、交流治安保卫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为校综治委评议、表彰各部门年度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建议。

    八、指导教工宿舍区的安全、文明创建工作和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所在市、区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承担党委、校长和综治委交办的有关治安保卫和稳定工作。

    纪委、监察部门职责:

    一、根据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有关校内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和廉政、勤政建设上与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内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在贯彻执行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措施实施情况上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

    三、积极参与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法纪追究其党纪、政纪、刑事责任。

    组织部门职责:

    一、结合干部工作,调查了解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督促各党、政领导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切实担负起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管理工作中去,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一个重要条件,督促他们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真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三、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整顿好后进基层组织,以此带动治保、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基层组织建设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强化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工作。

    四、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全校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全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宣传部门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校各部门做好舆论宣传、思想教育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团结一致,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理想而奋斗。

    二、配合校综治委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风尚,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努力增强师生员工特别是大学生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推动学校上好法制课,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三、广泛开展全校创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优质服务和创建安全文明单位等活动。教育广大师生员工移风易俗,反对并制止封建迷信、赌博等不良风气,倡导文明新风,推进清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四、广泛宣传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传播、宣传和大力表彰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积极参与的先进典型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创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舆论环境,增强全校师生的参与意识,形成见义勇为、扶正压邪的强大舆论。

    五、积极参与“扫黄”、除“六害”斗争。清除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文化垃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指导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生产,为全校师生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粮。

    六、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和校刊等传播手段的优势,经常不断地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坚决制止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电视和音像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工会的职责:

    一、对职工加强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基本国情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教育以及道德纪律教育。积极引导职工开展读书、自学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素质,帮助他们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协同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培训法制宣传骨干。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重点抓好青年教师的法制教育工作。

    三、加强工会文化事业建设。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从青年教师的实际和特点出发,关心和爱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恋爱、婚姻和家庭等方面的问题。

    四、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和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进各种形式的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配合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动员教职工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民事调解和职工来信来访工作,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做好后进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对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职工,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帮教措施。

    六、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引导职工参政议政,拓宽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

    七、重视做好下岗、待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代表和反映他们的利益和要求,干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

    八、工会应组织和办好法律顾问机构,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九、加强对妇女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教育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十、广泛开展“五好家庭”和移风易俗活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作。

    十一、加强“妇女之家”、“三八学校”、“人口学校”等阵地建设,积极开展宣传、服务和娱乐等各种活动,倡导妇女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团委职责:

    一、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学雷锋、学习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的活动,努力把大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切实抓好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认真推动全校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对学生组织的各类刊物的领导,为大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食粮,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戏曲等作品的创作和上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宣传和娱乐场所的管理,打击取缔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认真开展各种服务小组、青年志愿者等公益活动,培养热爱劳动、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大学生们正确处理工作、学习、就业、深造等问题。

    五、协助有关各方积极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失足青年,认真做好后进青年的教育转化工作。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互相衔接、有机结合的大学生教育网络的形成,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六、及时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人事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时势下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起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组织工作机构。

    二、调配好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综合治理队伍的素质。

    三、会同有关部门把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评先授奖、晋职晋级挂钩,逐步建立和完善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惩处机制。

    四、注意充分发挥学校各方面的积极性,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学校待业、下岗、超编人员。对一时安排有困难的,积极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待业人员端正就业观念。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从加强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促进转化。

    六、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对职工的开除、除名。对学校富余的职工,要立足学校内部消化,对合同期满的职工,要督促用工单位续订合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解除或中止合同,并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财会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两手一起抓、两手硬”的方针,加强对干部、职工(包括对院、系、直属单位二级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积极进取、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做合格的高校财务工作者。

    二、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落实到实处,做好“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保障学校财务资金安全”的三防一保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三、按照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通知中规定的创建安全财会室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和落实人防、技防紧急报警等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各种灾害事故。对财务上有关现金管理、票证和印鉴管理、保险箱柜的管理、值班人员的管理等各项管理措施均要严格执行。

    四、把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保证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专项治理经费。

    后勤、工程部门职责:

    一、依法、依照校规,参与对校容、校貌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做好“窗口”地区和公共场所的治理整顿,促进校园环境美化和治安秩序的稳定,认真搞好师生的生活服务,为维护稳定做细工作。

    二、根据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将住宅建设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住宅设计标准,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减少违法犯罪的空隙和不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校宿舍、教学、科研用房的监察管理工作,做好校园内学生宿舍和教工集体宿舍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配合保卫部门维护好校内治安秩序。加强对出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非法经营活动,鼓励依法从事各种正当的方便师生的服务活动。

    四、全面履行部门职责,加强机动车管理。认真开展机动车辆登记、检查工作,坚决杜绝无证无照、伪造证件、证照不符等违法行为,严禁带病行()驶机动车、超乘超载等行为。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教育驾驶人员,增加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车匪路霸。

    五、配合公安、有关部门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治安、安全进行教育、管理,做到用工要“三证”齐全,并层层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

    学生工作部门职责:

    一、坚持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放在学生工作的首位,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努力培养“四有”新人。

    二、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抓好学生的行为规范及日常思想教育,加强对学生的行政管理。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和家长做好轻微违法、违纪学生的帮助、教育转化工作,减少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

    三、加强学校校风建设和常规管理,针对各类学生的不同特点,开展多种形式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实践和文化娱乐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对校园文化生活的管理,坚决收缴各种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为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生产经营、对外开发等单位职责:

    一、要把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单位的经济和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指导所属各部门认真贯彻“两手抓”的方针,在抓好生产的同时,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二、积极引导所属部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对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职工,坚持在本单位内部教育挽救,不轻易开除、除名。

    三、广泛开展创建合格门卫、合格财会室、合格仓库等各类创安活动,强化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四、关心职工生活,化解各种矛盾,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认真调处职工中的纠纷,发生重大矛盾事件,领导要及时疏导,迅速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五、认真执行学校“临时用工”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公安和学校有关部门,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治安教育和管理。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职责:

按照校[90]通知第75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各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由现任党总支(直属支部)副书记兼任组长,行政副职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部门工会主席为成员成立各系、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其职责是:

一、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负有为官一任,安定一方的政治责任。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其任期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二、建立健全和保持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人员的稳定,更换人员时名单及时上报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三、配合宣传教育部门做好本系(部门)师生思想、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师生的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做到全年无重大案件,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治安事件,无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四、认真落实《内保条例》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协助、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本系(部门)的安全防范和出现的案件排查工作。

    五、充分发挥群众参加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依靠群众,热情疏导,把本系(部门)出现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做到:

    1、本系(部门)出现的矛盾、纠纷自行组织好调解、疏导;

    2、涉及两个以上系(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涉及的系(部门)综合治理小组之间协商、调解好,特殊情况由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处协助解决;

    3、涉及校内职工与校外人员的矛盾、纠纷,由校内职工所在系(部门)为主调解,疏导解决,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卫处协助;

    全校各系(部门)均要保证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5%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六、加强本系(部门)师生中的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七、做好本系(部门)轻微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帮助转化工作,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对轻微违法、违纪的本系(部门)学生的转化教育工作。

 

(注:199910月已对部分文字修改)

 

 

 

 东南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校通知[2006]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具体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公开办事,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信访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信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访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七)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学校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要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要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部门、单位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要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要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要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要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学校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校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收到信访事项,要予以登记、办理和答复。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明确属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责管理范围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直接处理;

    信访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由主要部门或单位牵头组织处理。

    信访事项涉及教职工职称、岗位聘任申诉的,由学校职称申诉委员会或岗位聘任申诉委员会受理。

    信访事项涉及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等处分申诉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

    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收到群众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要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学校各部门、单位是办理机构,学校信访办公室是复查机构,上级机关是复核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学校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办理信访事项,要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并要反馈结果的信访事项,办结时间不得超过60日,不能按期结案的,应及时通过学校信访办公室向交办机关和领导说明情况。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并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信访案件,办结报告一律通过学校信访办公室上报。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信访办公室复查,信访办公室要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上级机关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发现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要说明理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因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要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严格依《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校通知[2007]1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者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教育教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为目的,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五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教职工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教职工处分的期限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教职工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在学校对其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教职工需要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机构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学校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8、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2、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3、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4、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招生、考试、办班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违反学校关于公章使用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学校财政收入的;将隐瞒、截留收入以各种名义私分的;

    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的;

    3、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学校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者转为帐外的;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5严重违反规定乱收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各类收入票据;

    6挥霍浪费国家和学校资财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器材、仪器、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偷盗学校财物;非法占用公共财产,不归还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侮辱、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3、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4、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或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它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5、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和学校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等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用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本科生教育教学等活动中违反规定,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处理如下:

    1、认定为I级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认定为II级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一学期内发生两次III级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对外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转让收益不按规定上交学校的;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侵犯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在发表论文、科学研究

工作中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者虚报、谎报成果(绩)等不端学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学校同意,以个人或科、室名义对外承接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项目,所得收入不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

    4、不认真履行所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挪用、乱用项目经费的;

    6、其它违反学校科研、科技开发的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劳动教养或者管制期间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危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确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本章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管理权限内的教职工处分,由学校决定。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学校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教职工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教职工的调查、处理:

    1、由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在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监察处依据相关程序办理;

    4、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分决定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2、受处分教职工处分期满,应向所在单位(学院、处、部,直属单位等)书面汇报受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处分期间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对其在处分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符合前款第1项的,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意见,报学校人事部门;

    3、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校领导研究做出对该教职工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六条  受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限内无悔改表现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在处分期限内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加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参与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与被调查的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2、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30天内书面向监察处申请复核、申诉。

    由监察处立案调查处理的,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30天内书面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受到处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监察处受理的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案件,经复查、复核后,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由监察处向申诉人回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监察处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复议,重新做出决定。 

第六章  处分期间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和级别。

    第五十四条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参与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五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五十六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教职工的工资确定,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和停职审查期间的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岗位津贴、奖金(实行绩效工资后的绩效工资)等学校发放的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受处分教职工解除处分后,重新起算考核年限,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的,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工资档次、原级别、原职务。解除降级处分后,其工资、级别按新的级别执行;解除撤职处分后,其工资、级别、职务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及停发所有待遇,解除其与学校的人事隶属关系。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处分决定发生变更,需要调整该教职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职工处分决定被撤销的,恢复该教职工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学校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归公上缴学校。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11起执行,原199510月发布的《东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罚条例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凡学校其它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解释。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起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组建社团或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l、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盗用他人通信帐号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l、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2、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3、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造成火灾,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教学设施等公共设施者;

    4、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7、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  有提供伪供、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者(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内不得把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开至呜叫状态。所佩带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在教学场所发出鸣叫者,按影响课堂秩序处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考场、考试纪律者:

    1、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行为的认定见《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及《国家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认定见《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有规定者可参照条例第六至第十六条相类似的条例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1、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2、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3、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本科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院主管。

    2、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院()讨论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3、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跨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牵头,相关院()协同处理。

    5、适用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的,由保卫处协同院()调查,适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由教务部门协同院()调查并认定其性质。

    6、处分决定书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六至第十六条的报保卫处备案,犯有第十七至第二十条的,报教务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7、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擅自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即使解除也不得从本人人事档案中予以撤除。学生受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五条  处分文件应当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生效。并将处分决定及时存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并交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对处分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不服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末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三条  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盗用他人通信帐号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2、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关于加强校园内张贴物管理的规定

 

校通知[2002]83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培养遵纪守法、文明整洁的良好习惯,现对校园内张贴物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张贴会议通知、学术活动布告、启事、通报等,须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张贴在学校大门附近设立的布告栏内或单位橱窗内。不得擅自在教室、办公楼、实验楼等建筑物墙体上张贴。

    二、如因临时性的学术、文体等大型活动需设置广告牌的,应提前二天与保卫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按指定地点放置,不得影响校园交通和秩序。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的墙壁、树干、电线杆上张贴布告、启事、通知、路标指示等,以保证校园文明、整洁。

    四、严禁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海报、广告、启事等宣传品;严禁在文物、古迹、景点、树干上乱贴乱挂横幅、宣传标语;严禁在公共场所的墙壁、课桌、厕所等处乱写乱画,违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规定,希自觉遵守。

 


 

东南大学校内经商管理有关规定

 

校通知[1994]54

 

    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教委关于整治高校内部及周边治安秩序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校内经商有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教学区内设立经商摊点。(教学区指四牌楼2号校园内和浦口校区教学区)

    二、宿舍区设立商店、经商点,破墙对外开店须经校长办公室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三、学生不得从事经商活动。勤工俭学必须按学校有关手续申请,同意后严格按规定进行。

    四、经批准的经商点要自觉履行租赁合同或协议上所承担的有关义务,并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经商。

    五、各经商点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买卖公平。

    六、各经商点的债权债务以及应承担的各种税务均由经商点承包人自行负担。

    七、师生义务性服务活动由主管单位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地点活动,但不得影响工作和学习以及周围环境。

    八、各单位、部门或团体在生活区开展产品宣传、促销等活动需经保卫处批准并交纳管理费。

    九、校内所有经商点和外来承包人,必须和保卫处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并要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固定或流动经商点或未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由保卫处负责予以取缔。

 

    (注:199910月已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关于收缴全校各学院(系)下属单位公章的通知

 

校通知[2006]181

 

各学院(系):

 

    为加强各学院(系)下属单位的印章管理,确保学校办学活动的规范和安全,经学校研究决定,将全校各学院(系)下属的所有二级系、实验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测试中心、研究所等单位的公章统一收缴学校。同时重申,学校各学院(系)的公章仅限于校内使用,对外统一使用学校公章。请各院(系)将各下属单位的公章集中收缴后于20061210前上交校长办公室统一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