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治安安全管理
校通知[1988]12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全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单位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教学、科研、科技生产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确保重点的原则。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实行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的责任制,并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 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安全。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校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和单位。
第八条 本规则在校长领导下施行,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 校长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全校安全保卫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3、组织审批学校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4、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对重大灾害事故组织查处。
5、健全保卫组织,负责保卫机构的建设,负责配备、教育和考察保卫干部,督促保卫部门严格执行政策,依法按章办事。
6、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统一部署;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硬件建设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 部、处、室和院、系、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科技生产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3、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4、对外来工作、学习的人员或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进行教育、检查和监督。
5、校各职能部、处、室,按业务分工,对系、所、室等基层业务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6、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易发案部位的防范工作,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的安全。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校长。
7、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一般治安事件,协助保卫处查处治安案件,组织调解单位内部及本单位有关的治安纠纷。发生案件及灾害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8、领导和组织治保会、义务消防队(班、组)的工作,定期开展活动,搞好“四防”工作。
9、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硬件建设所需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 教研组主任、科长、厂长责任:
1、对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科技生产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落实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各类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位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并组织值班看守,确保安全。
3、经常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制度,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4、加强对外来工作、学习人员或单位的教育、管理,并签订安全保卫合同书,严格执行。
5、对发生的各种案件和事故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组织人员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
保卫处工作职责:
1、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提出贯彻意见,报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在校长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2、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做好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校长领导下,监督检查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和各级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6、在校长统一部署下,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7、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8、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9、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11、领导群众治保组织,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骨干作用。
12、协助公安部门管理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出入证”及其他证件。
第十三条 校卫队(保安队)是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的,是学校保卫组织的组成部分,由保卫处领导和管理。其主要的任务是:担任门卫、校内巡逻、交通管理、维护校园和宿舍区内的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门的安全。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学生会治保部和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学校行政部门和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四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依靠群众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发动群众制定安全公约;组织群众认真执行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参加防火、灭火和治安执勤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主要有:
1、门卫管理制度。
2、校园交通管理制度。
3、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4、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5、集体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6、值班制度。
7、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8、要害、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9、财会、贵重物资、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10、“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1、外事安全保卫制度。
1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13、其他需要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上述制度另行公布施行,各院、系、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的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七条 检查
1、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外,教研组、科、公司、厂每周检查一次,院、系、所、部、处、室每月检查一次,校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结合寒、暑假前,“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
2、检查主要内容: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状况,整改落实情况等。
3、各级应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备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安全保卫工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 校安全保卫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年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先进的院、系、所、室、部、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院、系、所、室、处对下属基层单位的考核奖励办法,可参照校级奖励办法自行制定,报校长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平时维护学校内部治安有功人员,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规则及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于
(注:1999年10月已作部分文字修改)
东南大学安全保卫责任制考评办法
校通知[1988]129号
根据《东南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简称《规则》)第五章规定,现制定具体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学校对院、系、所、室、处级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评。
二、学校由主管校长召集校办、保卫处、监察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及部分系、所有关负责人组成考评领导小组。奖励基金由学校统一拨出。
三、考评方式、时间:
学校按照不同类型,将院、系、所、室、部、处分成若干片,采取听、看、议、评的形式,记分的办法,由各片在暑假前进行初查、初评,寒假前进行年终考评,校考评领导小组复查、复评,并确定先进集体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考评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保卫责任制(25分)
1、逐级落实主要行政领导签订的安全保卫责任书,手续要齐全。
2、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记录清楚,材料齐全。
3、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管理严密。
4、定期考评所属单位责任人和各类人员,做到奖惩分明。
5、加强对外来工作、学习人员和单位的教育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严格执行。
(二)开展法制和安全保卫教育(25分)
1、对新入校的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校规和安全保卫教育。
2、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保卫教育,普及“四防”知识教育。
3、定期对重点部位及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的培训、考核。
4、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和因人民内部矛盾有可能激化的人员帮助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群众性治保组织(25分)
1、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项法纪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值班守护、防火、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化学危险物品、现金、票证、贵重物品、机密材料、公共场所等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3、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严格考核。
4、建立健全治保会、义务消防队(组)等群众性安全保卫组织,并经常开展安全活动。
(四)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积极进行防范工作(25分)
1、明确本单位重点部位,确保重点,认真采取防范设施和措施。
2、对重点要害部位、贵重物品、现金存放部位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值班巡查,确保安全。
3、对本单位组织、主办的群众性活动,做到专人负责,严密组织。
4、消防器材要设置得当,专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5、对易燃、易爆、剧毒品等化学危险物品,要严密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6、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认真组织整改,予以清除,并记录在案。
7、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防火、防盗等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手续完备。
五、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一)加分
1、连续三年被评为校安全保卫先进集体的,加2分。
2、按师生员工数计算,单位每满二百人的,加2分。
3、有校级要害、重点部位的单位,全年确保安全的,加2分。
4、依靠自己的力量整改重大隐患的,加2分。
5、及时发现并及时排除险情,有效地防止或避免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加2分。
6、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全年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加2分。
7、无教职工、学生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减少的,加2分。
8、全年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材料齐全,并能按要求将材料交送保卫处的,加4分。
(二)扣分
1、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扣2分。
2、接到整改通知书后,没有认真按期整改的,扣2分。
3、发生火警的,扣2分。
4、发生责任事故的,扣2分。
5、发生偷窃、流氓等案件的,扣2分。发生刑事案件的,扣2分。
6、发生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取消评比资格。
7、全年安全检查无总结材料交送保卫处的,扣4分。
8、片长召集安全检查会议,缺席的扣4分。
六、对考核评比中出现的争议,由校考评领导小组裁定后报校长批准。
七、对平时维护学校内部治安有功人员和违反《规则》及治安保卫制度人员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注:1999年10月已作部分文字修改)
附件一:
东南大学安全保卫责任书(一级)
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全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的校长责任: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全校安全保卫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三、组织审批学校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对重大灾害事故组织查处。
五、健全保卫组织,负责保卫机构的建设;负责配备、教育和考察保卫干部,督促保卫部门严格执行政策,依法按章办事。
六、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组织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统一部署;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硬件建设经费的落实。
同志(职务系 ),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单位 (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东南大学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二级)
《东南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部、处、室、院、系、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二、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对外来工作、学习的人员或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进行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校各职能部、处、室按业务分工,对系、所、室等基层业务单位或人员进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易发案部位的防范工作;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安全。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校长。
七、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一般治安事件,协助保卫处查处治安案件,组织调解单位内部及本单位有关的治安纠纷。发生案件及灾害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八、领导和组织治保会、义务消防队工作,定期开展活动,搞好“四防”工作。
九、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硬件建设所需经费的落实。
(责任期限与责任人行政职务任职期限相同)
根据《东南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四条之规定:
同志(职务系 )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单 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东南大学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三级)
《东南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教研组、科、厂等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是:
一、对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对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各类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位落实防范措施,并组织值班看守,确保安全。
三、经常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有轻微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四、加强对外来工作、学习人员或单位的教育、管理,并签订安全保卫合同书,严格执行。
五、对发生的各种案件和事故,要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组织人员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责任期限与责任人行政职务任职期限相同)
根据《东南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四条之规定:
同志(职务系 )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责任人(签名)
单 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四:
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评标准
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标准(分) |
组织 领导 情况 20分 | 1、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防火安全工作,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并有记录。 | 8 |
2、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处置预案,责任人落实,任务明确,并经常参加校、片活动。 | 6 | |
3、定期对所属单位责任人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和考核,年度不少于四次。 | 6 | |
法制 安全 教育 20分 | 1、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法制、四防安全教育。 | 5 |
2、认真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做好矛盾转化工作。 | 5 | |
3、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 5 | |
4、对各种不安定因素及时教育和疏导。 | 5 | |
治安 防范 30分 | 1、建立健全值班、防火、防盗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落实。 | 8 |
2、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 10 | |
3、各类消防设施完好,熟悉性能和使用方法,保持消防器材良好状态。 | 6 | |
4、本单位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治安、火灾事故。 | 6 | |
创五 安情况 30分 | 1、财会室:认真贯彻财会安全制度,防范措施安全有效。 | 5 |
2、办公室:安全措施落实,并不存放大额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 4 | |
3、计算机室:有安全防范设施,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 8 | |
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重点实验室有技防设施。 | 8 | |
5、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基本设施落实,不违章用电、用火。 | 5 |
东南大学重点重要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校通知[2010]8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重点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预防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点重要部位是经学校审批决定的校级、院系所级重点重要部位。重点重要部位的确定,由各单位填写申报表,经学校审批决定,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条 重点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重要部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并应明确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重点重要部位的特点、性质、和工作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东南大学安全防火责任书》、《东南大学治安保卫责任书》。
第五条 重点重要部位必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为内容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从事重点重要部位的岗位人员,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对不适合在要重点重要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七条 被确定为重点重要的部位,所在单位和保卫部门应分别建立重点重要部位安全保卫档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记录。
第八条 重点重要部位安全责任人,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和法律意识,使本单位工作人员自觉维护重点重、要部位的安全。应组织员工坚持每天班前班后检查和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尤其要做好下班后关窗、锁门、关水、断电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对重点重要部位,保卫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督促整改。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保卫档案,一份交所在单位。
第十条 重点重要部位的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在接到保卫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加强管理和防范,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重点重要部位必须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维护好消防设施,能扑救初起火情和具有自救逃生技能。
第十二条 重点重要部位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对重要资料、设备、仪器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严防被盗。落实“三铁一器”(有公安部门认可的防盗门、防护窗、保险柜、报警器)防护措施。对安装的防盗报警、监控设施,要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发生故障及时维修。技防、物防设施未经保卫部门允许不得私自移动或拆卸。
第十三条 保密单位,严格按保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未能按本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单位,或已被查出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限期整改的重点重要部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根据《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东南大学保密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校通知[2009]140号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各项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东南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年度工作考核评优时予以考虑: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发现泄密行为、泄密隐患以及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举报的;
3、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4、对盗窃、抢劫、破坏、刺探、出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敢于斗争或对侦破泄密案件有功的;
5、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6、对保密技术有发明创造或改进,为保密工作做出贡献的;
7、在其它方面对保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对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未造成泄密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单位保密第一责任人和当事人当月保密补贴,并进行告诫谈话:
1、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保密学习、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的;
2、文件收发明密未分开登记的;
3、阅办完毕的密级文件、资料逾期留存或横传,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的;
4、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密件、密品未保存在有保密防范措施的设备中的;
5、被参观涉密单位或接待人员擅自扩大参观范围的;
6、涉密单位接待参观时,未按规定陪同,未按规定路线行走的;
7、涉密计算机口令未及时更换或使用弱口令的;
8、存储的涉密信息未标注密级的;
9、涉密计算机未安装杀毒软件的;
10、涉密计算机打印信息时无登记台帐的;
11、在涉密工作场所发送电子邮件没有履行审查、登记手续的;
12、在涉密工作场所使用未登记编号的介质的;
13、擅自发送密码传真或未登记记录的;
14、擅自挪用、挪动、撤除保密防范设施、设备的;
15、制作国家秘密载体未按规定标注密级的;
16、涉密人员增加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未到保密办登记备案的;
17、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存有涉密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单位保密第一责任人三个月保密补贴,并在学校相关会议上予以口头通报批评:
1、涉密人员擅自离职未及时向保密办报告;
2、涉密人员调离时未按规定与其办理国家秘密载体清退手续;
3、举办重大涉密活动或涉外活动未按规定审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单位责任人、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三个月保密补贴,并在学校相关会议上予以口头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
2、未按规定或未采取保密措施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3、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4、便携式涉密计算机或涉密存储介质携带外出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建立台帐;
5、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及问题未及时整改;
6、涉密计算机未经批准擅自重装系统或清除注册表;
7、涉密计算机报废未及时上报保密办;
8、涉密计算机的维护和维修未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单位责任人、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半年保密补贴,并在学校相关会议上予以口头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1、在对外交流、宣传报道或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2、未经批准在涉密工作场所接待境外人员;
3、未经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社交及外事活动;
4、擅自将国家秘密载体留为己用;
5、制作国家秘密载体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废料、校对稿、胶片、蜡纸、光盘等,没有按规定及时销毁或作为保密废纸统一销毁,擅自作为普通废品处置;
6、未经批准擅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7、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的要求,不提供被指定的设备以供检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对当事人根据《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扣发全年保密补贴,并在全校范围内对单位保密第一责任人及当事人所在课题负责人予以书面通报批评,扣发全年保密补贴,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1、涉密计算机(包括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非涉密计算机、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联,或有违规外联记录;
2、涉密存储介质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使用;
3、在联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其它非涉密计算机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涉密信息,或者有处理涉密信息记录;
4、在国际互联网或其它非涉密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上利用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传输涉密信息;
5、未经批准擅自在没有保密资质的场所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6、使用普通传真机发送涉密信息;
7、发现泄密、泄密隐患或国家秘密载体丢失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和未及时上报。
第五条 对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后检查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院(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所在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年保密补贴,取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第六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据《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分。
凡发生泄密事件,校保密委员会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泄密原因、情节、泄密级别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严重者根据《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前条所述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若具备下列情节之一,将依据《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故意违反保密规定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
3、泄露国家秘密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发现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极力阻碍泄密事件查处的;
6、三次以上(含三次)接到保密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不加整改的;
7、其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节。
第八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情况严重的,移交公安、安全、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并能在发生泄密事件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害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及单位保密第一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一条 对于本条例范围以外发生的失、泄密事件交由校保密委员会讨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复印机保密管理规定
东大保密委[200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复印机的管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有关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东南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对本单位(部门)复印机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对复印机的购置、使用、维修、报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加强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的复印机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复印文件资料时,应对复印时间、内容、数量、委托人、复印人等进行登记。
第四条 未经校保密办审定许可的复印机严禁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 经校保密办审定的涉密复印机必须指定涉密人员操作、管理和维护,严禁无关人员介入。其放置场所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六条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秘密级文件、资料应经校保密办批准,机密级文件、资料须经校分管领导批准。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印。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应认真查验委托复印方的《东南大学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审批表》,并进行登记。
第八条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审批表上的数量进行复印,不得多印、多留。
第九条 复印完成后,应将原件和成品移交委托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留存、转让或复印。对复印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页、残次品应在委托方的监督下当场销毁。
第十条 涉密复印机的维修应请厂家上门维修,并由工作人员现场监修。
第十一条 涉密复印机报废应经校保密办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东南大学传真机保密管理规定
东大保密委[200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传真机的管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有关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东南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对本单位(部门)传真机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对传真机的购置、使用、维修、报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加强管理。
第三条 传真机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并建立台帐。发送传真必须进行登记。
第四条 普通传真机严禁传输涉密信息。
第五条 密码传真机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并按上级要求需经密码传真机传递的,应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对内容、密级、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密码传真机应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不得使用密传。
第七条 密码传真机的放置场所应落实“三铁一警”等安全保密防护设施,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八条 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东南大学打印机保密管理规定
东大保密委[200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打印机的管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有关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东南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对本单位(部门)打印机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对打印机的购置、使用、维修、报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加强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的打印机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并建立台帐。
第四条 打印机打印涉密文件、资料时,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其中:涉密科研项目组成员打印时应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项目组负责人打印时,应由所在院(系)保密工作负责人进行审批;其他涉密人员打印涉密文件、资料时,应经所在单位(部门)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非涉密人员严禁接触、打印涉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 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东南大学关于加强财会室安全管理的通知
校通知[1988]83号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开展“安全财会室”活动的通知》精神,保卫处对全校财会部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我校多数财会室不符合“安全财会室”标准,且有少数单位的财会室违反有关现金、票证的管理规定。为了防止盗窃,加强现金票证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有财会室或财会人员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财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二、财会室必须位置适当,墙壁牢固,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达到撬不开、钻不进。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一律不得存放现金过夜。
三、我校核准可以存放现金过夜的财会室必须装有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相通,设有专门金库财会室必须落实专人值班守护。
四、财会室的保险柜(箱)符合安全要求,门、柜钥匙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有银行帐号的财会室,过夜现金必须按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存入保险柜内。无银行帐号的财会室,过夜现金不得超过贰百元,且必须存入保险柜内。
五、有特殊情况,存放现金需超过规定限额的,应经系、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同意,并加强专人守护,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六、各类票证和印鉴必须分开存入保险柜内,严禁乱丢、乱放,以防被盗。
七、有各类有价证券的单位,其管理规定与现金、票证管理相同。
八、凡不按上述各款执行,除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惩诫措施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希各系各单位抓紧实施。
(注:1999年10月已作部分文字修改)
东南大学校园文体活动管理有关规定
校通知[1994]54号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各类文体活动正常进行,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活动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文体活动主要指校园内放电影、舞会、运动会和各类大型或跨校区体育项目比赛、各种文艺汇演或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是主办文体活动的单位,应对所举行的文体活动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做到: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好一定数量的值勤人员。如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凡是举办文体活动需报保卫处审批;文艺活动内容报宣传部、团委审批;体育活动报体育系审批。跨校文体活动必须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师生员工参加文艺活动,一律凭票入场,并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注意文明礼貌,讲究卫生;凡穿背心裤衩、赤脚、拖鞋者不得进校入场。
五、严禁携带枪枝、弹药、匕首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文体活动场内。严禁在场内酗酒、破坏公物、聚众斗殴;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六、参加文体活动者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协助管理人员搞好活动场所治安秩序。
七、放电影录像:
1、除已批准的外,其他时间和场所不得放映;特殊情况需经校领导批准。经同意的放映点需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放映许可证》;
2、除学校指定部门负责放映外,其他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不得从事放映活动。电影录像应坚持为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放映;
3、放映场必须防火设施齐备,各疏散通道畅通,安全通道标志醒目;
4、观众一律凭票入场,对号入座,严禁超员;
5、外单位借用校内文化活动场所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场地,应经校领导批准,保卫处备案。
八、舞会:
1、校园内不准举办营业性舞会;
2、举办舞会场所的防火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并持有防火安全合格证书;
3、举办舞会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省、市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举办舞会的各项管理的规定;
4、凡举办舞会,必须按人均不少于1.25平方米予以严格控制人数,并保持两个以上出入口畅通,严禁超员。
5、举办舞会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省、市政府有关舞会的各项管理法规。
(1)举办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人。认真管理,保障安全;
(2)舞会要按核定人数的4%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值勤,值勤人员要佩戴标志,定人定岗,明确责任,维护秩序,搞好管理;
(3)舞会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模范执行舞场管理规定,要文明管理,礼貌待客,不得争吵、嘻戏和打闹;
(4)舞场内不得出售烈性酒和其他含酒精成份的饮料;
(5)舞场内外醒目张贴舞会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6)舞会照明要明亮,音响要适度,结束时间不得超过23:00点。
6、参加舞会者必须做到:
(1)凭票并出示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家属证,经查验后方予入场。
(2)要语言文明、举止文雅、舞姿健康、正派大方;不准跳伤风败俗、低级下流、动作粗野的不健康舞姿舞种。
7、凡违反舞场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劝阻、制止,不服从管理的,可责令其退场;对利用舞场进行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应扭送公安、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8、舞场应服从公安保卫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按公安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注:1999年10月已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东南大学大型活动登记表
年 月 日
活动项目 | | |||
活动时间 | | 活动地点 | | |
主办单位 | | 负 责 人 | | |
承办单位 | | 负 责 人 | | |
活动人数 | 本单位 | | 外单位 | |
主要来宾 | | |||
活动形式及 安全措施 | | |||
保卫处 意 见 | 1、严格按照《东南大学校园文体活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2、活动人数不得超过场馆的额定人数。 3、场馆内严禁烟火。 | |||
主办、承办 单位意见 | 责任人签名: | |||
备注 | |
东南大学非学校编制人员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校通知[2009]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非学校编制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规范非学校编制人员的使用程序,保护劳动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非学校编制人员,系校内各单位使用的非学校全民所有制和非学校集体所有制人员(租赁人员按《东南大学人才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主要承担学校临时性或工勤岗位的工作(以下简称非学校编制人员)。
第三条 使用非学校编制人员,要坚持确有需求,严格控制,依法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非学校编制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单位择优聘用或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
第五条 非学校编制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符合岗位工作要求,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四)必须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或下岗(原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并继续为其承担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
第六条 非学校编制人员的计划审批。
(一)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人事处申请下一年非学校编制人员的使用计划,说明用工岗位、原因、人数、使用时间及经费支付渠道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人;
(二)涉密单位、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使用非学校编制人员,确需使用的须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七条 非学校编制人员的管理。
(一)人事处是非学校编制人员使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宣传、解释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协助调解劳动纠纷;建立管理制度;审批用工计划、审核人员,监督劳务协议的签订等宏观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对非学校编制人员的具体管理。
(二)用人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非学校编制人员的管理,具体进行非学校编制人员的招聘、审核、劳务协议签订、终止或办理劳务派遣等工作。
(三)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拟使用人员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如:退休证、原单位出具的内退或下岗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并将复印件报人事处备案。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技术岗位,所使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四)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用人单位与非学校编制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五)用人单位应对其所使用的非学校编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平时的思想、安全、遵纪守法教育,负责工作考勤及考核等管理工作,督促他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引导和鼓励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提高其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
(六)用人单位负责人及主管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非学校编制人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学校编制人员或擅自进行人员更换。
(七)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擅自更换非学校编制人员引发的劳务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擅自用人的单位承担,如由此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八)非学校编制人员在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应解聘或退回派遣单位,解除派遣合同:
1、违反校规、校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岗位无关工作或因个人原因影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3、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4、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
5、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调整的;
6、因病(已过治疗期)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
7、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
第八条 非学校编制人员的待遇和经费渠道。
(一)根据“谁用人、谁出资"的原则,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好使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等经费的开支渠道,报计划时须附经院长(主任)等领导签字同意的符合规定的支付非学校编制人员费用的项目名称和项目号。
(二)用人单位应按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使用人员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须按有关规定交纳或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等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学校按派遣协议约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实行总额结算。
(三)其他非学校编制人员在使用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四)非学校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加班的,须事先书面报告院(系)、部(处)级领导审批同意(报告注明加班的工作内容、时间、人数)并做好考勤,原则安排加班人员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按规定发放加班费,申报加班费时须附批准的加班报告及加班人和领导签字的考勤记录。非学校编制人员不享受寒暑假,经组织批准的病事假期间可享受最低生活费待遇。
(五)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月使用人员劳动报酬发放情况报人事处人事科。
(六)由科研经费支付劳动报酬的,纵向科研严格按照各拨款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预算规定执行;拨款单位没有制定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和预算的,按照《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通知(2006)95号]及《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校、财字(2006)16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经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批同意方可支付。
(七)为了保证全校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的正常发放,如用人单位提供的经费项目不足或不能用于人员劳动报酬支付的,学校将直接从用人单位的院长或主任基金中划拨垫付。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校通知[1994]54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一、学校外来人员主要是指下列人员,
1、来校务工的“四工”人员;
2、各单位雇用、聘用的校外人员;
3、来校借读、进修、培训、协作等计划外代培人员;
4、来校探亲访友、出差开会、经商旅游等住校人员;
5、来校住招待所、宾馆包房居住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6、校外借读、借调来我校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来校人员。
二、所有来校的外来人员都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四工”人员还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介绍信和务工证明。成建制来校务工、工程施工队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政府的工程施工证明。
三、外来人员来校时间超过一周以上者,必须在3日内凭我校用工、主管单位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办证时,每人需带近期免冠照片一张,押金5元,工本费1元,治安管理费5元,“四工”及其他住校人员还需加带照片一张,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临时出入证》每学年换发一次。离校后5日内办理退证手续,逾期押金不退。在校期间出入证遗失应及时凭所属单位介绍信补办。
四、外县、市来校务工等人员,还需按《江苏省暂住人口条例》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系各用工单位应将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并确立一名领导分管,全面负责本单位外来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和管理。
1、必须对所属外来人员进行法纪、法规和学校有关校纪、校规、治安和防火安全管理等教育,并自觉遵守。
2、外来人员应交纳“治安综合治理基金费”,每人每月2元。外来人员中的“四工”人员必须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合同书。由我校一名职工担保每人交纳300元保证金。离校时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及治安事故者,如数退还。
3、成建制的工程队要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接受保卫部门检查指导;同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并按工程(包工费)提交百分之一(不低于1000元的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违纪违章人员者,如数退还。
4、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每班要设立治保员3名,班以上的要建立治保小组。
5、在学校暂住的外来人员,由所属单位向学校申请,到保卫处登记后,按指定地点住宿。
6、被解聘或开除的外来人员,用工、主管单位应及时报保卫处备案,并负责收回其《临时出入证》。
六、外来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本规定。
2、进出校门遇有管理人员查验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不得拒绝。
3、必须遵守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校的“四工”单位须与校爱卫会办公室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4、《临时出入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要更换聘用单位或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私拿和破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6、严格遵守校水电管理制度,不得私接、私拉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违章电器设备,按时交纳水、电费。用炊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明火作业时,事先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7、务工人员不准私自搭建建筑。所需工棚须经校规划委员会审批。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严禁买卖、转租和转让。
8、直系亲属来校暂住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住宿手续,非直系亲属不得留宿,严禁男女混住。
9、凡有现金、有价票证的“四工”单位须配保险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私人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
10、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11、务工人员和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校园管理,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七、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人员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成绩显著的;
2、法制、法规、校纪教育成绩显著的;
3、加强防范,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纪活动成绩突出的;
4、提供线索,协助学校破获案件,处理事件有功的;
5、对外来人员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100元。
(1)外来人员来校一周后,仍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2)未经批准私自留他人或不接受床号、床位住宿的、男女混住的;
(3)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4)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的。
2、私拉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炉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罚款20~100元。
3、私拿、偷盗、损坏公物数额较小,除退回赔偿财物外,按价值1~5倍罚款。
4、有关单位治安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或不执行治安整改措施,致使连续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九、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注:1999年10月己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东南大学外来人员登记表
附件二:
东南大学工程队基本情况登记表
校通知[1991]68号
为加强校内治安和公共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户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户政管理法规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人、户口、住室必须一致;因私事离开常住地时间超过3个月者,应当申请延长或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者,应当返回常住地;居住在单位内部集体宿舍的必须申报集体户口。
二、来校工作的单身教职工办理集体户口,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凭证到保卫处办理集体户口。
三、除成教学生外,其他各类学生均应在招生入学时办理集体户口,中途不予办理。
四、办理集体户口时,必须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报到证或入学通知书,本人一寸免冠正面近照3张。教职工还需持人事处、后勤管理处有关方面证明。
五、根据公安法规有关条款规定:集体宿舍不得作招待所对外经营。确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临时安排来校学习、协作、实习等单身人员需要住宿者,须查验身份证件,逐项填写《住宿登记表》,并严格出入、会客登记制度。凡暂住3个月以上的需办理《暂住证》。
六、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居住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七、因毕业、调动、分房、出国等原因迁移或注销集体户口离校的,需办完离校手续后凭《离校通知单》或《工作单位报到证》,分、购房的凭《住房入舍证》,其他情况凭《离校通知单》办理。
八、后勤管理处集体宿舍管理科是管理集体宿舍的职能部门,应根据户口和治安管理规定,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每年将人员居住情况造册报保卫处,住宿人员变更时,应及时通报保卫处。
九、保卫处是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公安法规做好户口迁移及检查工作。
十、凡外地来校的“四工”人员一般不得居住在集体宿舍。确因需要,应经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暂住证》。
十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不得居住在集体宿舍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保卫处。
(注:1999年10月已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办理户口、身份证流程
校通知[2004]72号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日常值班工作安排,保卫处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值班工作安排。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值班工作由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轮流承担,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班。值班表应提前上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
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均要安排值班,并由单位领导带班。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时期,或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四、带班领导与值班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带班领导应随时了解值班情况,并及时处理问题。
五、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要按照值班表的要求准时到岗,不迟到、早退;值班时认真接听电话,适时对值班部位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六、值班人员在值班中不得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要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在符合值班条件的替代人员到岗后方可离开。
七、对无故缺岗的值班人员,应批评教育;因不负责任而对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劳动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八、本办法即日起试行。
东南大学校园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校通知[2002]155号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已被广泛地使用,为了充分发挥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省人、省力、高效的技术优势,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和校领导的要求,特对校内的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的建立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校校园电子监控报警系统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校园内的所有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应归口到学校保卫处管理。
第二条 学校的电子监控报警中心设在保卫处,各单位的监控报警系统在建设时,均需向保卫处报批,并留出与电子监控报警中心的联网接口,以便与中心连接。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
第四条 各单位的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的设立与使用必须经保卫处具体指导。
第五条 学校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及部分重要场所按规定均应安装电子监控报警系统,以确保安全。
第六条 报警系统应选用能通过电话线或网络线与报警中心“ADEMCO685”联网。
电子监控系统应选用数字监控系统,通过校园网或专用网络线,与监控报警中心联网,为保证实时性图像传输,网络宽带最好达到100MBT。
第七条 报警系统采用布、撤防,各单位的布、撤防时间须与报警中心协商,监控系统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录像时间,系统设置必须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参观或调阅有关资料及相关录像必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八条 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迅速报校园“110”即电话83793110,以便及时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监控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监控报警中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实验动物集中饲养的通知
校通知[2010]128号
根据《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利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和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器具、垫料,并定期进行检测。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以及利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和实验,应当将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鉴定、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
鉴于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我校从即日起将严格实施按照等级饲养实验动物的制度,全校所有实验动物饲养工作将集中到实验动物中心,由实验动物中心负责进行集中饲养和观察。实验动物中心需做好全方位的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实验动物的检疫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