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五)出国(境)和留学生管理

发布时间:2011-01-03访问次数:2256

第五篇  出国(境)和留学生管理

 

 东南大学教职工出国(境)有关规定

 

校通知[2003]198

 

一、单位公派出国(境)有关规定:

    1、由个人联系或所在单位联系获得外方资助的人员,如要按单位公派名义办理出国()手续,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党政同意,人事处审查,校领导批准。单位公派人员应向学校交纳四万元保证金,并签定《东南大学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协议书》,凡住校内住房的,均需到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房产协议。在外期限不超过两年,派出期间工资停发,在外一切开支(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国内办理出国手续所需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东南大学教职工申请出国攻读学位(除香港地区),应办理辞职手续,申请辞职者应征得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应完成学校的服务年限;

    3、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因特殊情况申请在外延期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申请延期只能延一次,经批准后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在港攻读学位人员未能如期获得学位,申请延期并经批准后,最长不超过一年;

    4、三个月以上公派出国()人员(含单位公派),回校报到时应提交在外工作时的业务总结。回校后,应及时作学术报告,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为学校服务两年的义务,违约者交纳违约金(一年两万,不满半年按半年计)

    5、在职教职工回国后持个人护照及已到原单位上班的证明,到学校人事科办理报到销假手续,超过半个月未办理的,视为旷工;未经学校批准超期一个月未归或出国()后擅自改读学位或转赴第二国的人员,将根据《东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罚暂行决定》(校通知[1995]90号)的有关条款作自动离职处理,其关系转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

    6、各院、系、所主要负责人以单位公派名义出国()从事学术活动,必须提交含个人书面申请和外方邀请等全套材料。出国(境)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个人书面申请须经院、系、所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签字盖章之后,再报人事处和组织部会签,并在征求校长或校党委书记的意见后,予以审批。如果申请出国()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申请手续由学校国际合作处办理(申请手续基本相同);

    7、凡出国后申请辞职或豁免回国服务期者,交纳违约金四万元。

二、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

    1、已离退休人员,在人事处退休科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持本人离退休证到南京市公安局办理护照、通行证手续;

    2、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应安排在寒暑假内,特殊情况超过寒暑假期限的,经批准同意后按事假处理。

    3、批准出国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留学人员的配偶,经批准可出国探亲,具体审批手续在留学人员出国半年后方可申请办理。在职教职工探亲假期限为3个月,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探亲期间工资停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假内工资照发(不超过3个月)。

    4、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凡住校内住房的,均需到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校产协议;

    5、在职教职工回国()后持个人护照(通行证)及已到原单位上班的证明,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超过一个星期未办理销假的,视为旷工。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根据《东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罚暂行决定》的有关条款,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其关系转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

    6、无论国家(单位)公派出国,还是因私出国(境)在批准的假期内因故未能成行的和再次要求出国()的,须重新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未来办理的,视为擅自离岗,一经查出按自动离职处理,其关系转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中与之有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以本条款为准。

 


东南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条例

 

校通知[2007]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管理条例的目的

    根据教外综[2007]74号及教港澳台[2007]65号文件精神,教育部授予我校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更好、更有序地管理公派出国(境)审批工作,及为方便师生办理出国(境)手续,为我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归口部门

    我校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审批工作受教育部的监督及指导,审批归口部门为校国际合作处及港澳台办公室。

    第三条  审批范围

    1、我校可自主审批的人员为:我校在职及校企事业人员(档案在东南大学)、在我校受聘期间的人事代理人员(需由派遣单位委托审批)、全日制在校学生(档案在东南大学);

    2、我校可自主审批人员的公派出国都由学校审批,审批同意后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3、我校可自主审批人员公派赴港澳地区考察、访问、与会,在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公派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及高级劳务名义工作,都由学校审批,审批同意后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4、涉及以下情况的出国(境)须报教育部审批

    1)我校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的出访;

    2)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如有关南沙群岛、钓鱼岛主权、台湾、西藏以及邻国领土纠纷等问题;

    3)人权问题,包括有关我计划生育政策等;

    4)民族、宗教、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人道主义干预、国内选举问题等;

    5)台湾问题:由国际组织举办的、代表(团)名称含糊不清且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或台湾代表与会时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问题;

    6)涉及有复杂政治、邪教背景的国际组织(如蒋经国基金会、国际教育基金会及其有“统一教”背景的各种名目的组织、国际大赦组织、扶轮社等)参与的国际或双边活动;

    7)同邻国关系中存在的敏感问题。如东南亚地区的华人、华侨问题,某些历史人物评价、历史疆界划分等;

    8)有关北约东扩和有关国家要求加入北约问题;

    9)国际上特别关注和有争端的热点问题,如朝鲜半岛及东北亚安全、国家间领土争议或国内民族矛盾等;

    10)前往处于战乱状态以及根据联合国决定对其实施制裁或采取维和行动的国家和地区等;

    11)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军工、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

    12)同未建交国家之间的团组互访和人员往来;

    13)公派赴港澳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公务访问或培训;

    14)其他需向教育部申报的重大事务出国事项。

5、一切赴台事项仍由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经本人申请,由各院(系)、相关部处(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审查后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经初审同意,送主管外事副校长审定同意后,下发《东南大学出国境赴港澳任务批件》,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条  副校级领导

    现任副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应先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同意后再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五条  现任各学院(系)、院所等单位正职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部门的另一位正职领导审批;行政部门正职处级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由主持工作的副处领导审批;再报主管外事校级领导并呈校长审批同意,党委部门正职处级领导由校党委书记审批同意,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六条  副处以上领导

    现任各学院(系)、院所等单位副处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部门两位正职领导审批(机关部处由部处正职领导和机关党委审批),再报主管校极领导审批同意,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  其他在职人员

    其他在职人员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部门正职领导审批后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八条  各类人员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三个月以上者),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人事处会签同意。

    第九条  凡在校学生短期或长期因公出国、赴港澳,由各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分别抄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按校审批程序审批,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十条  涉密人员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应填报《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参加境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登记表》及三份《东南大学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前,应先报送校保密办会签同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作邀请函件(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和费用负担方式,有邀请人的签名,邀请信一般应打印在公函纸上)。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申报材料一定要详细注明费用负担方式,如用校内经费,要注明经费号码和经费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关于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

    各院(系、所、中心)部处要根据出访任务和性质,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关于组团

    我校原则上不进行跨地区、跨系统组团工作。如确实对学校发展有重大意义,则需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再按校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出具(东南大学出国任务通知书),其它校外人员的手续一律由其本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出访人员的健康要求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65岁以上人员报送材料时须附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家属担保证明,70岁以上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第十五条  外事纪律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国家声誉的事情。对外学术交流及个人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

    因公出访人员及各有关签字审批负责人均应诚实、守信。因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者,将及时进行查处。对违规的出国(境)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若院系部处负责人违规,则停办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为期两个月。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证件办理与管理

    审批同意下发《东南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出访人员准备好办理证件和签证所需的有关材料,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代理赴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访的证件(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并由江苏省外事办公室约办各使领馆的签证手续。

    出访人员在结束出访任务归国后,按有关因公出访证件管理规定,应在一周内将持有的因公证件交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保管,如不上交,将停止办理以后因公出访的一切手续。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时,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出访。但如确有特殊原因申请持因私护照出访,必须说明理由,学校可酌情批准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但签证手续由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如未获得学校同意便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文件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有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国际合作处(校港澳台办公室)。

 

附件:

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程序

 

    1、教职工:行政职务为副处以上、涉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的,先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再前往学校人事处的人事科报备,最后持申请表和人事科的报备联至保卫处政保科办理登记、签章即可。

    普通教职工如户口系学校集体户口,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再前往学校人事处的人事科报备,最后持申请表和人事科的报备联至保卫处政保科登记,保卫处户证室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

    普通教职工如系家庭户口(有户口本),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即可。

    2、本科生因私出国申请的办理流程:

    在校园网学生处学工管理系统一卡通进行网上申请后,告知本人所在院系的辅导员,经辅导员网上审批后,转至学生处网上审批,再往保卫处政保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盖章后,最后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手续。

    3、研究生因私出国申请的办理流程:

    在校园网研究生网页上下载《东南大学研究生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由本人所在院系签字盖章后,再往保卫处政保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盖章后,最后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手续。

    4、因公出国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需保卫处出具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签章的,办妥前期手续后,复印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再来政保科办理。

    5、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学生的出国办理,一律回户籍所在地履行相关手续。

 

 

 


东南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留学生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保护留学生的人身安全,保证留学生在东南大学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希望在校留学生能遵守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秩序的学习环境。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必须按照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许可及变更、延期手续。建议留学生本人利用手机等方式,设置签证提醒,以免忘记签证受到处罚。学校将尽力做到提醒的义务,协助留学生办理签证等事宜。

    3、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必须海外学院登记后,再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4、留学生公寓宿舍内,除了自助厨房以外的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加热棒等电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防止火灾。

    5、不要拆卸、改装宿舍楼内的消防、电器、网络、通讯线路等任何设施。

    6、所住房间不能私自转让、转租或容留校外来访人员住宿。

    7、离开宿舍要锁好门、关好窗、不要将房间钥匙交给别人。

    8、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应将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不要随意存放。

    9、使用公寓内公共网络设施、自助厨房、健身室里的各种设施,使用后要及时关闭电源,自觉维护好公共设施。

    10、保持留学生公寓内安静,不大声喧哗、高声放音乐、电视等,以免影响周围人的学习与休息。在禁烟区请勿吸烟。

    11、注意饮食卫生。吃饭时一定要注意不吃过期和变质的食品,不在卫生条件差的小饭店和街头露天小摊点吃饭。

    12、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13、禁止到江河、湖泊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和到自然条件险恶的地方游玩。

    14、学校希望留学生在学校的留学生公寓住宿。自愿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留学生,安全问题由留学生家长及本人负责。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必须尽自我安全保护的责任,不能上课,要提前向老师请假。

    15、在校内住宿的留学生,要按时上课,否则,在校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交通安全等问题由个人负责。

    16、注意交通安全,不得驾驶机动摩托车,一经发现,即予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