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05-07访问次数:2067

(2003年8月25日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为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机制,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现对我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在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时遵照执行。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辖市综治委对所在地县(市、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因管理不严、防范措施不落实,年内发生下列严惩影响治安稳定情形之一刑事案件的:
1、刑事件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
2、八类主要刑事案件年度增幅达40%以上的;
3、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治安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
4、金融单位发生致死2人以上并造成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刑事案件的;
5、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内发生盗抢财物致死3人以上刑事案件2起以上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不安全隐患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致使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堵塞铁路公路、停产停课等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在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瞒报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等社会稳定重要情况和信息,情节严重或引发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省综治委等部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末位警示暂行办法》和《关于在防范和处理法轮功等邪教问题工作中落实“四个纳入”工作的实施办法》文件中规定予以一票否决情形的。
(五)其他应予一票否决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综治委对所在地乡镇(街道)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因管理不严,防范措施不落实,年内发生下列影响治安稳定情形之一刑事案件的:
1、刑事案件年度增幅达40%以上的;
2、年内发生民转刑重大杀人、伤害案件3起以上或一次性杀死三人以上的恶性案件;
3、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危害一方,在当地乃至全省造成严重影响的;
4、金融单位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并损失财物10万元以上刑事案件的;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会室、保险箱(柜)、仓库等重点部位被盗抢10次以上并造成财物损失累计达20万元以上的;
6、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被盗抢价值50万元以上刑事情案件的;
7、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内发生盗抢物致死2人以上刑事案件的。
(二)领导不重视,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社会治安秩序混乱,被县(市、区)以上政法综治部门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不安全隐患或内部矛盾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致使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堵塞铁路公路、停产停课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对邪教人员教育控制不严,致使发生邪教人员进京滋事、外出从事非法活动或在当地公开聚集滋事的。
(五)瞒报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等社会稳定重要情况和信息,情节严重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省、市、县(市、区)综治委等部门文件中规定予以一票否决情形的。
(七)所在县(市、区)被一票否决的主要问题发生乡镇(街道)。
(八)其他应予一票否决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综治委对所在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因管理不严,防范措施不落实,年内发生下列影响治安稳定情形之一刑事案件的:
1、单位内部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等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案件的;
2、单位内部发生被盗抢财物10万元以上刑事案件的;
3、单位内部财会室、保险箱(柜)、仓库等重点部位被盗抢2次以上或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4、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无人抓、无人管,治安秩序混乱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不安全隐患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引发重大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以及民转刑杀人、伤害案件的。
(四)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发生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团伙犯罪案件或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比例达到4%以上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
(五)对邪教人员教育、控制不力,单位内部发生邪教组织非法活动案件或本单位的邪教人员在社会上从事3起以上非法活动的。
(六)存在治安、安全问题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未能按要求整改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七)瞒报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等社会稳定重要情况和信息,情节严重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后果的。
(八)所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被一票否决的主要问题发生单位。
(九)其他应予一票否决的。

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贯做得较好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事件、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及时上报,挽回损失,并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可不予否决。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致使县(市、区)、乡镇(街道)被一票否决的,应同时对涉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否决。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以衣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否决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决定。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绩效应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评选荣誉称号和本意见第六条所列人员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考核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初评意见须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凡未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已评先晋级的,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权对其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如评定不合格,应取消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资格。

八、在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时,应根据省综治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暂行办法》,实施责任查究。

九、本意见未尽事项,按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数据中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意见由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