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裸贷”摧毁的大学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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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是一名就读于兰州某高校的女大学生,几个月前,一场噩梦在她身上发生。当时,她因为有事急需用钱,通过一个名叫“借贷宝”的QQ群借了8000元,对方说钱不着急可以慢慢还,而且绝对保证个人隐私、照片、视频等资料信息的安全,不会外泄。如释重负的小丽接受了这笔钱,并放心的开始消费了。原以为一两个月就能还上,可就在她询问具体还款事宜时才发现,利息竟然高达25%,每个月光是利息就要2000元,对于没有收入的她根本还不起。那些借钱给她的人也一改之前的“友好”,天天逼她还钱,如果不还,就要把当时的裸照视频以及个人信息都放在网上,不仅如此那些人还经常骚扰她的家人朋友。更有甚者,许多陌生人给她打电话,说可以给她钱,但要求提供色情服务,吓得她看到陌生电话都胆战心惊。迫于无奈,小丽将此事告诉了家人,由家人出资把剩余的借款还了。现在小丽还不时会收到一些内容不堪入目的骚扰信息。同时小丽又是幸运的,家人为她偿还了欠款。还有许多女大学生被迫提供色情服务,走上了不归之路。

“ 裸贷”,是指使用裸体照片,发送给出借方,以照片为抵押,还款后删除照片。为保证该“债权”的实现,出借人要求借方以身份证和头像为担保,一旦借方还不起钱,将对外出售借方的裸照,以此获利偿还借款。

网络上甚至出现了一张“裸贷”借条的范本:“以本人照片和视频作抵押,如果逾期不还,自己承担后果,本视频(借条)具有法律效果。”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裸照作为抵押物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裸照根本不在法律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内。即便借款人明确同意以裸照作抵押,这样的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裸贷”行为不同程度上已经触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

这种贷款行为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能会犯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强奸罪等五大罪名。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裸贷”过程中,犯罪人通过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裸照”等个人信息为由,威胁和逼迫借款人偿还超过本金范围内的利息,符合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描述,依据法律规定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同时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情节严重的会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和较大数额罚金;性质极其严重会处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比较严重。“裸贷”过程中,犯罪人会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诸如身份证、裸照、家庭住址、电话等隐私公开或出售,一方面获取私利,另一方面威胁借款人尽快还款。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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