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校园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5-06访问次数:2308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已被广泛地使用,为了充分发挥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省人、省力、高效的技术优势,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和校领导的要求,特对校内的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的建立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的所有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应归口到学校保卫处管理。
第二条 学校的电子监控报警中心设在保卫处,各单位的监控报警系统在建设时,必须留出与电子监控报警中心的联网接口,以便与中心连接。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
第四条 各单位的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的设立与使用必须经保卫处具体指导。
第五条 学校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及部分重要场所按规定均应安装电子监控报警系统,以确保安全。
第六条 报警系统应选用能通过电话线或网络线与报警中心“ADEMCO685”联网。
电子监控系统应选用数字监控系统,通过校园网或专用网络线,与监控报警中心联网,为保证实时性图像传输,网络宽带最好达到100MBT。
第七条 报警系统采用布、撤防,各单位的布、撤防时间须与报警中心协商,监控系统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录像时间,系统设置必须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参观或调阅有关资料及相关录像必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八条 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迅速报校园“110”即电话3793110,以便及时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九条 值班人员要定期对监控报警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监控报警中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因失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保卫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